光明灯头厂改扩建工程招标代理(嘉隆建发)
光明灯头厂改扩建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上海嘉宝光明灯头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 2 月
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国资委【2021】3号)的相关规定,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上海嘉宝光明灯头有限公司委托就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合法运作;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6)本项目须贯彻中共上海市嘉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嘉纪(2018)11号文”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域廉洁建设“六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光明灯头厂改扩建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建设内容:项目位于上海市嘉戬公路500号,项目占地面积28496m2,用地规划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2.0,拟建项目总建筑面积73000m2(含保留建筑面积),根据以上项目信息,结合以往类似项目经验,经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45000万,建安费约为36000万。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履行完成合同中相应义务为止。
5、收费标准:统一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文件《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计费方式,同时按上述标准计费后的价格下浮25%作为本次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最终服务费以合同签订为准。
三、报名时须提供的资料:
1、(1)法定代表人需携带: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
(2)受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
②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复核);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报名时间:
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6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持报名时须携带的资料至上海市嘉定区仓场路3335号一楼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买招标文件600元/份)
进入报名场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实名登记,体温测量、出示“随申码”等工作,不配合工作的,不得进入报名场所(为减少交叉感染的可能,请各投标单位自行带好签字用笔)。
注:因疫情影响,本次报名携带资料采用电子版预审方式,请各投标单位将以上相关资料发送至代理公司公共邮箱(jishubu3@jdztb.cn)内,邮箱主题为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关于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报名资料。发送成功后,致电59520966*816告知。通过预审的投标单位,将通过邮箱发放招标文件,请投标单位自行关注邮件并及时下载。开标时,请将电子版预审资料原件交由招标代理人员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开标。审核不通过,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招标文件工本费在开标前至本公司财务室支付,请知悉。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3月15日上午10:00时,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开标时间:2022年3月15日上午10:00时。
六、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开标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仓场路3335号一楼开标大厅。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嘉宝光明灯头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500号
联系人:黄竞俊
联系电话:138******7870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嘉定区仓场路3335号一楼
联系人:郦世豪
联系电话:59539568-816
投标单位须知及前附表
第一部分 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
1 | 项目名称:光明灯头厂改扩建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 |
2 |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 |
3 | 收费标准:统一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文件《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计费方式,同时按上述标准计费后的价格下浮25%作为本次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最终服务费以合同签订为准。 | |
4 | 资金来源:国有企业资金投资100 %。 | |
5 | 采购代理机构详细信息: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6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 |
7 | 供应商基本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8 | 交付期限: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9 | 付款方式:详见第六章合同。 | |
10 | 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11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及电子版一份。 | |
12 |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装订要求:响应文件胶装,不得使用硬质封面 | |
13 | 报名时间: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6日 9:30~11:00时; 13:30~16:00时(双休日除外) | |
14
| 投标截止/开标时间:2022年3月15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上海市嘉定区仓场路3335号 | |
15 | 供应商开标时另须携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出席须携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复核); 2、受委托代理人出席须携带: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2)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复核); 注:开标时,请将电子版预审资料原件交由招标代理人员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开标。审核不通过,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招标文件工本费在开标前至本公司财务室支付,请知悉。 疫情期间,请招投标相关人员按照国家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范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开评标场所: ① 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 ② 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高、中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区、市)的来沪返沪人员,在沪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或者社区健康管理不满14天,未进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 ③ 近期有发热、咳嗽、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乏力、气促等症状的新冠肺炎可疑患者; ④ 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C的。 四、本公司不提供停车位。为减少交叉感染的可能,请各投标单位自行带好签字用笔。 如供应商所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上述规定,采购人将拒绝其参加开标。 | |
16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 | |
17 | 投标保证金:无。 | |
18 | 踏勘现场:自行踏勘 |
第二部分 投标单位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中所叙述的项目的采购。
1.2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定最合适的中标人。
1.3 本项目招标法律依据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u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u 《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u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国资委【2021】3号)
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2.2 “采购人”,即业主方:上海嘉宝光明灯头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响应投标,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的企业。
2.4 “项目”系指光明灯头厂改扩建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
3、合格投标单位
3.1 经采购代理机构校验合格并接受报名的均为合格的供应商。
3.2 供应商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
4、投标费用
4.1 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是阐明招标的服务内容、投标文件的编写、递交、招标投标程序、评标原则、中标条件和相关的合同条款的文件。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单位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项目需求
第五章 附件格式
第六章 合同
第七章 质疑受理要求及附件
5.2 招标文件用简体汉语编印。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3 电子版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6、招标文件的解释与修改
6.1 供应商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提问,应于招标公告所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来信或传真形式)并加盖公章,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或招标文件澄清会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6.2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以修改书形式修改招标文件。
6.3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若单位拒绝回复,视作单位已确认此事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4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招标文件修改书的有关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能酌情推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6.5 若投标单位没有收到任何澄清纪要或补充通知,也有义务在澄清时间截止后向招标代理机构主动询问,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公平。
7.踏勘现场
7.1 若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编制
8、总体要求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使其投标可以对招标文件做出完全的、实质性响应,且此种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投标报价
9.1 报价编制的一般要求
(1)投标单位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条件信息,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进行合理的投标报价。
(2)有关服务工具以及其他消耗品等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根据业主方实际耗用量及自身管理经验进行估算,本项应计入投标报价,各投标单位应编制具体目录明细,消耗品规格、报价清单并按照每年度产生费用计算。
(3)投标价精确到“元”,计算错误由投标单位承担,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总价确定,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4)投标单位对每项指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9.2 本项目报价编制的特别要求: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9.3 若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的特别要求与9.1条矛盾,以第四章“项目需求”为准。
10、投标文件内容
10.1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常规内容:
商务标:
1)投标函(附件1);
2)开标一览表(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3);
4)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
5)投标方的类似项目业绩(附件5);
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件6);
7)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查询页面截图,截图页面查询的时间为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可作为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企业简介(附件7);
9)投标方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0)近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银行资信证明;
11)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技术标
1)项目整体方案;
2)服务规范和标准及服务承诺;
3)项目组人员配置及相关设备(附件8);
4)拟投入本项目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9);
5)质量控制措施;
6)服务承诺;
7)项目时间进度计划和控制措施;
8)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0.2 本项目投标方案编制的其他要求: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 投标文件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
11.2 投标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表格填报,但相关内容不得缺省,否则招标方有权拒绝其投标。
12、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
12.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单位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表签章,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装入信封并密封。
13.2 除投标单位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投标文件的签署人签字确认。
13.3 下列张页应加盖公章或签字;
(1)第五章附件格式中提供的表式按要求盖章或签字;
(2)本须知第10条规定的盖章页。
14、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4.1 供应商应将除投标保证金以外的所有投标文件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
14.2 投标单位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及电子版一份,装袋密封,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外形尺寸统一为A4纸规格(包括封面,图纸不受此限,但应折叠成A4纸规格装订在其中)。
14.4 密封袋上写明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投标方公章、法人代表章,并注明“于(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公章或投标专用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15.2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
16、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16.1 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6.2 因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而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文件修改书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16.3 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于开标当天开始接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16.3 开标时间即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供应商都必须按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或招标文件修改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地点。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达的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8.1 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表签字。
18.2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消的通知应按第14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
五、开标和评标
19、开标
19.1 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或招标文件修改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代理人参加,须携带“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第16条规定的资料并签到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该供应商自动退出投标。
19.2 投标方代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由投标方代表当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否则视为该供应商自动退出投标。
19.3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在确认无误后开启标书。唱标时只需宣读“投标报价汇总表”的内容。
开标程序:
(1)单位进行签到。
(2)招标人宣布开标。
(3)招标人宣布唱标。
(4)单位宣读《开标一览表》并进行确认。
(5)单位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名。
(6)招标人宣布开标结束。
20、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采购人的代表组成,其中专家随机抽取产生。
21、询标
21.1 开标后,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有可能对投标文件中的疑点向投标单位进行询问。
21.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1.3 此书面文件将构成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1.4 供应商若迟到、缺席、拒绝询标,则自行承担落标、否决投标的风险。
22、评标
22.1 评委会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评委会将根据招标文件项目招标需求中所列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分析供应商的各项指标择优定标。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22.2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评委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单位。
22.3 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22.4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委人员之外。
22.5 评委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六、授予资格
23、定标原则
23.1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
23.2 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4、资格后审
24.1中标人在合同生效前或合同执行过程中被国家行政机关吊销执照、取消资质或严重丧失信誉,采购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合同。
25、中标通知
25.1 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26、履约保证金
26.1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27、签订合同
27.1 中标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逾期后果自负。
27.2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采购文件,均为签订协议的依据。
27.3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与招标文件规定相反的意见,如采购代理机构不予认可而中标人坚持不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28、无效投标条款
28.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将作无效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有);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9、重新招标
29.1 重新招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采购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人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规模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5)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况。
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中标服务费
30.1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服务费。
30.2本项目中标服务费为: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含专家费)。
(交通银行嘉定支行310069079012015030669);
30.3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现金。
31、询问与质疑
31.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31.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1.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1.4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31.5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1.6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质疑书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采取传真形式的,应当在传真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原件以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的方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一、评审原则
1、评审办法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国资委【2021】3号)制定,作为本次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据。
2、评审委员会由采购方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奇数,其中专家均为专家库中的成员,并于评审前随机抽取产生。
3、任何人不得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权利,评审表要保存备查。
二、评审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满分100分。评委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2、评委会成员分别为每一个投标人在各项分值最低分与最高分的闭区间之内打分。各响应单位的最终结果取所有评委会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
三、评审内容与标准
1、符合性检查
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 合格条件 | 合格条件标准 | 有效证明材料 | |
1 |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2 |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 |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 | 开标一览表中承诺注明 | |
3 | 服务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书中响应招标要求 | 开标一览表中承诺注明 | |
4 | 响应投标人须知第13.3条要求签字、盖章 | 投标书中响应招标要求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5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6 | 统一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文件《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计费方式,同时按上述标准计费后的价格下浮25%作为本次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最终服务费以合同签订为准。 | 统一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文件《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计费方式,同时按上述标准计费后的价格下浮25%作为本次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最终服务费以合同签订为准。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注:1、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不合格的投标方不进入下一轮评审。
2、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最高分值 | 得分 |
项目整体方案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实施服务方案的说明内容全面性进行综合评定,优秀的14-20分,一般的7-13分,较差的0-6分。(0-20分) | 20 | |
人员配备和管理 | 项目负责人综合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0-5分) | 5 |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各类人员配置齐全、科学、人员素质高。(0-5分) | 5 | ||
质量控制措施 | 针对投标人对本项目质量控制措施说明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定,优秀的14-20分,一般的7-13分,较差的0-6分。(0-20分) | 20 | |
服务承诺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说明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的10-15分,较好的5-9分,一般得0-4分。(0-15分) | 15 | |
项目时间进度计划和控制措施 | 对项目突发事件的整个服务期限内项目开展的流程、时间安排计划及进度控制措施等进行说明,优秀的10-15分,较好的5-9分,一般得0-4分。(0-15分) | 15 | |
企业业绩 | 投标方经营至今完成类似项目的业绩,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须含合同名称、金额、签字盖章页及主要工作内容页),模糊不清、内容不全的不计分。(0-10分) | 10 | |
企业综合实力 | 企业内部组织架构合理、企业综合实力、财务状况良好。(0-5分) | 5 | |
招标响应 | 投标文件完整、规范、详尽且针对性强,服务承诺满足招标要求。(0-5分) | 5 | |
合计 | 100 |
备注:
1)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2位有效小数,如有并列得分的,以较低投标价确定。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一致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予以否决投标处理。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光明灯头厂改扩建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建设内容:项目位于上海市嘉戬公路500号,项目占地面积28496m2,用地规划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2.0,拟建项目总建筑面积73000m2(含保留建筑面积),根据以上项目信息,结合以往类似项目经验,经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45000万,建安费约为36000万。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履行完成合同中相应义务为止。
5、收费标准:统一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文件《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计费方式,同时按上述标准计费后的价格下浮25%作为本次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最终服务费以合同签订为准。
具体如下:
1) 设计、勘察招标代理
l 招标咨询及策划;
l 编制招标文件;
l 发布招标公告;
l 澄清答疑;
l 组织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l 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l 处理质疑投诉相关事宜;
l 协助招标人草拟合同。
2) 施工总承包招标代理:
l 招标咨询及策划;
l 编制招标文件;
l 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l 发布招标公告;
l 澄清答疑;
l 组织招标的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含回标分析工作);
l 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l 处理质疑投诉相关事宜;
l 协助招标人草拟施工合同。
3)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l 施工监理招标咨询及策划;
l 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l 发布招标公告;
l 澄清答疑;
l 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l 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l 处理质疑投诉相关事宜;
l 协助招标人草拟监理合同。
4) 本建设工程中其他内容招标(包括测量、审图、检测等)参照设计、勘察、施工、施工监理招标。
5) 各项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向招标人递交完整的招标档案资料。
6) 招标代理质量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按要求提交招标有关资料及组织招标全过程直至合同签订,并对其负责。
第五章 附件格式
(本章未提及的文件由投标方自行划表填报)
附件1:
投标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招标采购的 (项目名称),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 (投标方的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及电子版1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90天。
(2)我们承担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4)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
(5)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7)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A)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B)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C)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信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签名):
电话、传真:
投标方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开标一览表 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 | 下浮率 | 服务期限 |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 |
统一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文件《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计费方式,同时按上述标准计费后的价格下浮25%作为本次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最终服务费以合同签订为准。 |
投标方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 系的法定代表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代表本单位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相应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负责。
特此证明。
投标方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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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法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方)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投标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活动。代理人关于投标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及与之有关的一切行为和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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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方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注:法人授权委托书于投标方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采购代理
附件5
投标方营业至今类似项目的业绩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业主单位 | 合同签订时间 | 服务内容 | 备注 |
注:(1)类似项目业绩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为准,(合同复印件须含合同名称、金额、签字盖章页及主要工作内容页),模糊不清、内容不全的不计分。
投标方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6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本单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方名称(公章):
日 期:
附件7
企业简介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投标方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主要人员配置一栏表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职称 | 从事专业 | 专业资格 | 备注 |
投标方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拟投入本项目工作人员情况表(一人一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参加工作时间 | ||||||||
相关专业证书编号 | |||||||||
从事项目经验 | |||||||||
时间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该项目中任职 | 项目类型 | |||||
目前承担的任务 | |||||||||
时间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该项目中任职 | 项目类别 | |||||
附:(1)项目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上岗证等;
(2)项目人员业绩经验证明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投标方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
项目
招标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总 投 资: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设计、勘察、施工总承包(含二次招标)、监理招标及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代理工作;同时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当地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服务、物资、工程采购等在内的全部内容的公开或非公开招标代理工作,此部分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代理报酬含税价优惠后(标准收费金额下浮 %)为人民币 万元。此价格计算标准为概算批复价格,后期不做调整。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嘉定
九、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完成各自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1.2本合同协议书;
2.1.3本合同专用条款;
2.1.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3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4.2.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4.2.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2.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2.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2.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4.2.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4.2.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5.2.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2.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5.2.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2.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6.1.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6.1.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6.1.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6.1.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6.1.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1.6依法选择中标人;
6.1.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1.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7.1.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7.1.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7.1.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7.1.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7.1.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7.1.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1.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0.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10.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10.1.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0.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10.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10.2.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0.2.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1.2.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11.2.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1.2.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2.1.1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一式6份,委托人3份,受托人3份。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①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 ;②本合同协议书;③本合同专用条款;④本合同通用条款;⑤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中文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上海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执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项目设计、勘察、施工总承包(含二次招标)、监理招标及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当地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服务、物资、工程采购等在内的全部内容的公开或非公开招标代理工作。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4.2.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后5天内
4.2.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后10天内
4.2.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及时准确提供招标所需的资料
4.2.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电话:
4.2.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协调工作内容
4.2.6应尽的其他义务:协调配合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工作
5.受托人的义务
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电话: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5.2.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略
5.2.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有关招标程序等内容
5.2.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无
5.2.4应尽的其他义务: 对于招标尽可能提出合理化建议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参照通用条款6.1项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参照通用条款7.1项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及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第056号])的标准执行。
本工程总投资:
招标代理全过程服务费计算:
大写人民币:
支付方式:本项目设计、勘察、施工总承包、监理招投标完成,办理好中标通知书并移交资料后,经委托人确认后一周内,付至合同价的85%,其余15%在二次招标全部完成后支付。
受托人应在委托人付款前开具符合委托人财务要求的发票,否则委托人付款期限顺延并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受托人对此不持异议。
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无
9.2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无
9.3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无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0.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提供招标所需资料的时间顺延招标工作
10.1.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
10.1.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0.2.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另行约定
10.2.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
10.2.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
10.2.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另行约定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2.1.1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1 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委托人3份,受托人3份。
建设工程廉洁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实施单位(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甲方):
受委托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各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规定,订立本廉洁合同。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或进入高档场所。
(四)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六)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月、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应向甲方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二)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不力,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进行问责。
(四)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五)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以及导致党员、国家监察对象被纪检监察组织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嘉定区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经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联席会议审定,给予相应期限不得参加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区纪委、区监委一份,送交区建管委招标办一份。如甲方是代建单位的,需另送一份至法人单位备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一、质疑受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郦世豪
联系电话:59539568*816
传 真:59539568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仓场路3335号
邮政编码:201899
二、质疑函提交要求: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应当一式三份。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
(三)质疑的具体事项、质疑请求和主张;
(四)质疑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根据(应当附有充足有效的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权限及有效期限。
三、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驳回质疑:
(一)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章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四、附件:
附件1
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方式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方式等)
被质疑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
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本供应商认为 (采购项目名称)的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一、具体质疑事项:
……
二、质疑请求和主张:
。
三、事实依据、理由(事实陈述及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和具体条款):
。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嘉定招投标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职务),系注册地址位于 的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兹代表本公司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所属单位、职务),其身份证号码: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项目名称、编号)采购向贵公司提出质疑,其有权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并做出相应决定。
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始终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地 址: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公司名称: (公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