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D1304000-2018-033 | 发布机构: | 区国资委 |
生效日期: | 2018年10月23日 | 文 号: | 嘉国资委〔2018〕18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国资委〔2018〕18号关于实施本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各委托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对象,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联动监管企业)。国资委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市级层面建立联动监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二、联动监管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被投资企业在本市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产权登记证(表)。
三、涉及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的为交易目的等持有股权无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的,由区属一级集团及委托监管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区国资委予以确认。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企业应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述确认文件。
四、实施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后,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交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凭证或国资监管部门的无偿划转批复。不纳入联动监管范围的参股不控股企业,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五、企业登记中涉及集体资产联动监管的,以及区管集体企业的联动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由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