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D1304000-2019-001 | 发布机构: | 区国资委 |
生效日期: | 2019年01月18日 | 文 号: | 嘉国资党委[2019]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国资党委[2019]1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国资委议事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董监事中心、清产核资中心,各区管企业:
现将《嘉定区国资委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
嘉定区国资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委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健全议事机制,完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机关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委机关议事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围绕增强监管企业活力和提高效率,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议事的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委机关议事的形式包括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等。其中,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是决策会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上级国资监管机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方案,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党的建设相关重要事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本单位年度重要工作安排,本单位职能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上级对本单位巡察、审计等专项报告所列问题的整改等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机关、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企业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及违纪处理,出资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人员的委派和推荐,需由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四)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提出,需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产权重大变更、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企业对外重大担保、大额捐赠,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方案,财务审计、评估、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库的建立及调整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五)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及决算情况,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提出、需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具体使用方案,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委机关大额单项开支等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六)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宣传思想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老干部工作、群团组织建设等工作;
(七)需由党委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讨论和决定国资委重要工作、出资企业重大事项,落实国资委主要职责;
(二)研究上报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出资企业印发的重要文件;
(三)讨论研究本区国资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审议国资委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四)研究审议企业的设立、兼并重组、分立、改制,产权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及措施;
(五)研究区管企业改革、调整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工作方案和举措,研究分析国有经济和企业的运行状况,讨论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报告;
(六)研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工工资总额管理等事项;
(七)研究涉及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八)研究提出委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项目支出等事项;
(九)研究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认为需报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报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
第七条 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讨论的范围:
(一)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四)其他需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议事讨论的范围:
(一)传达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国资监管机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交流各条线工作情况;
(三)对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四)其他需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传达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 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讨论的范围:
(一)研究制订相关专项工作方案;
(二)通报前阶段相关专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三)对阶段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四)其他需在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研究的事项。
第十条 专题办公会议议事讨论的范围:
(一)研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的专门事项,以及相关问题的拟办意见和方案举措;
(二)研讨党的建设专门事项,以及相关问题的拟办意见和方案举措;
(三)研讨拟出台的国资监管制度性政策措施;
(四)其他需由专题办公会议研讨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的程序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两次;主任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出席范围。党委会议出席对象为党委班子成员。主任办公会议出席对象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办公会议出席对象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关党委班子成员。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出席对象为党政班子成员,区管干部列席。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出席对象为领导小组成员。专题办公会议出席对象为书记或副书记、主任或副主任,议题所涉及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议题确定。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相关科室提出,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审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主任提出,或由相关科室提出,经委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审定。议题应提前确定,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议题一般应于每周五中午前报送,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或主任审定。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没有成立办公室的,由相关科室负责提出),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专题办公会议议题,由相关科室提出,报委分管领导审定,需党委书记或主任参加的,应报党委书记或主任审定。
第十四条 研究论证。提请议事的事项,委分管领导应组织具体承办科室先期开展专题研究,视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做好相应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企业意见征询、会商协商等工作。涉及多个科室的,主办科室要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涉及企业的,应事先征求企业的意见;涉及制定政策文件的,可聘请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未经充分协商形成相应意见的不得上会。
第十五条 会前准备。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在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之前,议题应在党委委员、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充分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决策。提请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和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材料,应详实具体、分析透彻、对策措施切实可行,提前不少于两个工作日提交委分管领导、党委书记或主任审定,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委领导审阅。各类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会议审议材料由承办科室负责准备。与会人员应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参会和发言准备。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需要时可召开有相关人员参加的扩大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可根据议题邀请党委成员、涉及科室和企业负责人参加。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由主任或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书记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需要时可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扩大会议。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需要时可召开有相关人员参加的扩大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主任主持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开,可根据议题请党委成员、涉及科室和企业负责人参加。
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成员出席,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或相关企业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参会人员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做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做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表决。“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参会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记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委领导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没有办公室的,由相关科室负责。委专题办公会议记录由承办科室负责。
如有需要,由党政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按照规定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科室和单位。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参加委机关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相关议题所涉及的委分管领导不参会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现象。对会议未定事项和决定不对外公开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会议做出的决策结果或审议意见,除需提交区委、区政府审议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工组织落实。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委主要负责人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分管科室贯彻执行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决策。委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加强督查反馈。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相关单位和科室严格执行,并及时向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党政办公室负责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向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对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