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D1304000-2020-009 发布机构: 区国资委
生效日期: 2020年02月09日 文 号: 嘉国资委[2020]6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国资委[2020]6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国资系统企业出租物业商铺经营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企业:

    现将《嘉定区国资系统企业出租物业商铺经营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嘉定区国资系统企业出租物业商铺经营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在区国资系统企业出租物业商铺经营户中的传播,根据《嘉定区商贸服务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嘉肺炎防控办〔2020〕30号)、《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后区管企业复工有关要求的通知》(嘉国资党委〔2020〕5号)要求,结合区国资系统企业出租物业商铺经营户业主身份,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各企业要加强承租商铺经营户从业人员健康管控防护工作,提升企业及承租商铺自身防控能力,完善防控防疫宣传工作。

二、业主单位要做的工作

1.各企业作为业主,向各承租商铺经营户恢复营业时,发放《告知书》(附件1)。

2.向承租商铺经营者做好健康状况信息登记的宣传工作,及时督促承租商铺经营者排摸返沪工作人员情况,做好体温监测工作。具体参见《节后复工体温检测处置流程图》(附件2)。

3.要求各承租商铺经营户恢复营业时签订《承租商铺经营户承诺书》(附件3)。

4.明确各承租商铺经营户恢复营业的条件。

4.1 各承租商铺经营户恢复营业前需做好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消毒工作。

4.2 各承租商铺经营者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含营业服务、 保洁卫生、体温检测等。

4.3 各承租商铺经营户落实从业人员防疫物资保障,做好从业人员每日体温测量记录且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营业。

5.需掌握各承租商铺经营户从业人员情况信息。

5.1 各承租商铺经营户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附件4)。

5.2 各承租商铺经营户从业人员每日体温测量记录

6.做好相应保障措施和宣传、教育工作。

6.1 各企业要设立本单位的防控工作小组,落实到人,形成防控管理机制,确保突发情况的妥善处理。

6.2作为业主, 各企业要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加强维护监管和运行监测,保障供水、供电、供气充足稳定,确保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6.3 各企业应与各承租商铺经营户建立微信群等联络方式,及时沟通信息,进一步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承租商铺经营户做好自我防护和消毒工作。

6.4 各企业可以通过完善宣传小标语,张贴爱心小贴士等手段,提醒承租商铺经营户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戴口罩、勤洗手、少乘坐电梯等常识。

三、各承租商铺经营户需做的工作

7.在恢复营业时,须和业主单位签订恢复营业时签订《承租商铺经营户承诺书》。

8.提交符合恢复营业条件的的情况报告。

9.承租商铺经营者负责承租商铺从业人员的管控防护,按照以下四类人员分类管理(注:重点区域为湖北居住史或旅行史)。

9.1 对未离沪的(1类人员)

仔细核对信息、并让其提供在沪居住地,核实信息准确性,并量测体温备案,进入监控观察期。观察期内进行早、晚2次体温测量(附件4《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出现发热、腹泻、干咳等可疑症状,该人员应及时主动联系本经营户业主并及时至就近指定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

9.2 对未离沪但可能接触重点区域人员的(2类人员)

核对该人员信息、并让其提供在沪居住地,核实信息准确性,并量测体温备案(附件4《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并劝导该人员回原在沪居住地14天。期间如出现发热、腹泻、干咳等可疑症状,该人员应及时主动联系属地社区,且及时至指定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

9.3 来沪人员(非重点区域及未途径重点区域返沪)(3类人员)

仔细核对信息,确认来沪时间,核对来沪票据,确认其来沪路径和始发地与重点区域无关,并测量体温备案,进入14天居家健康观察期(附件4《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出现发热、腹泻、干咳等可疑症状,该人员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属社区,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监督其至就近指定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

9.4 重点区域或途径人员(4类人员)

在从业前和所属经营户取得联系,经营户业主应劝说其滞后至上海务工;如已至上海,应自行拨打有关政府电话(所属经营户负责人及时如实上报该从业人员居住地社区),按属地社区要求送往指定的隔离观察点实施集中隔离观察,观察期为自重点人员离开重点区域或来沪途经重点区域最后一天起的 14 天。

10. 各承租商铺经营户恢复营业后的防控举措。

10.1 要求承租商铺经营者在商铺恢复营业后,做到对于进入承租商铺内的工作人员、消费者或其他外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10.2 要求承租商铺经营者,对商铺工作人员做好每日体温测量记录(附件5)且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入商铺。

10.3 要求承租商铺经营者每天坚持开门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卫生,对店堂、厕所、厨房、「高频接触」接触区域如柜台、桌面、门把手、洗手间固定装置等进行一日2次消毒(开业前和休业后),并张贴消毒记录表进行公示(附件6《商铺消毒记录》)。在进行商铺内部消毒工作时,严格按照嘉定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办公室下发的《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执行。见商铺消毒技术要点(附件7)。

10.4 要求承租商铺经营者落实区域责任制,做好商铺区域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分类,各类垃圾自己密封打包,对于承租商铺内的垃圾堆积处的消毒工作要及时、科学、彻底;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覃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10.5督促承租商铺经营者监测商铺内人员流动情况,加强引导,避免人群聚众。

11.出现疫情后的应急处置方案。

通过每日防控举措后,一旦发现涉疫人员情况,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及时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并上报所在社区、所在街镇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和业主单位。

四、相关法律责任

12.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工作指引由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告知书

2.节后复工体温检测处置流程图

3.承租商铺经营户承诺书

4.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

5.每日体温测量记录

6.商铺消毒记录

7.商铺消毒技术要点

附件1

告 知 书

各承租商铺经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告知如下:

凡来自湖北或途经湖北的人员以及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进入本市时应当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自觉实施居家隔离或者按照要求集中隔离观察14天。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应居家自我健康观察或由所在单位安排健康观察14天,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相关人员有配合接受隔离观察等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义务。对于拒绝履行的人员,执法部门将依法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请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业主单位:XX公司

附件2

节后复工体温检测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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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承租商铺经营户承诺书

 

经营户名称及地址:                    

法定经营人姓名:                        

身份证号:                            

目前,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为配合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人将于2020年  月  号起,开展经营服务,并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积极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举措,严格执行商铺复工人员接受14天隔离观察或健康观察。

2、按照空间相对独立的要求合理设置隔离场所,满足商铺复工人员隔离观察和健康观察需要。

3、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积极配合和协助卫生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加强隔离观察和健康观察工作的管理。

4、开展商铺环境卫生整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落实隔离场所的消毒。

5、在隔离和健康观察期间,加强健康宣教,做好工作人员及隔离人员的个人防护。

6、制定商铺从业人员隔离观察和健康观察工作预案,确保隔离和健康观察对象出现异常症状后,能按要求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就医。

7、落实隔离观察和健康观察期间人员生活保障服务。

8、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不瞒报、不谎报、不迟报。

9、如实提供商铺经营户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并承诺确保在岗从业人员体温低于37.3摄氏度。

10.做好商铺营业场所的每日3次的消毒工作(营业前、营业中、营业后),服从相关防疫要求。

如本人未遵守以上承诺,本人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嘉定区相关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中规定的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   期:

附件4

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


联系方式


在沪居住(暂住)地址


是否自湖北出发(□是□否)

如是,填写离开日期:

□湖北省武汉市____________

□湖北省除武汉市__________

□火车车次_________

□飞机航班_________

□汽车班次及车牌__________

□自驾车牌__________

沿途是否经停(□是□否)

如是,停留地点:

□湖北武汉

□湖北省除武汉外:_________

□除湖北省:__________

同行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体温




目前健康状况:

□咳嗽 □咳痰 □流涕 □咽痛 □胸痛胸闷    其他__________

□无上述异常症状

 

本人承诺以上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些后果及法律责任。

 

                                                                           填报人: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


附件5

体温测量记录(每日)

经营户:                                                                                                    日期: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体温记录

备注

上午

下午


1







2







3







4







5







6







 

附件6

商铺消毒记录

经营户:

日期

消毒位置

消毒面积

消毒

时间

消毒次数

消毒液种类

消毒人员签字












































附件7

商铺场所消毒技术要点

一、商铺等公共场所室内应做好日常清洁工作,并按以下要求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

消毒对象

消毒方式、频次与要点

消毒因子、浓度及消毒时间

注意事项

空气

1. 开窗自然通风,每日至少2次,每次30min以上。

2. 不能开窗通风或通风不良的,可使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

3. 必要时使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消毒,应持续开机消毒。

循环风空气消毒机,建议杀菌因子为纳米或等离子。

1. 不推荐商场内部环境空气采用化学方法进行预防性消毒。

2. 循环风空气消毒机使用时应关闭门窗。

3.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对循环风空气消毒机进行维护保养。

空调等通风设备

1. 排风扇等机械通风设备每周清洗消毒1次。

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前清洗空调过滤网、过滤器与整个送风设备和送风管路,使用过程中每2周清洗过滤器与过滤网,每月对整个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

3. 分体空调设备过滤网和过滤器每周清洗消毒1次。

250mg/L~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消毒10min~30min。

1. 消毒前先去除挡板上的积尘、污垢。

2. 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应由具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物体表面

1. 经常接触或触摸的物体表面,如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扶手、护栏、柜台、货架、推车、席卡、电梯按键、扶手等每天消毒2〜3次。

2. 不易触及的物体表面可每天消毒1次。

3. 使用消毒湿巾或抹布进行擦拭消毒或常量喷雾器喷洒消毒。

1%过氧化氢湿巾及消毒液或250mg/L含氯(溴)消毒液或100mg/L~250mg/二氧化氯消毒液。消毒10min~30min。

1. 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先去除可见污染后再行消毒。

2. 擦拭时应完全覆盖物体表面、无遗漏,喷洒时应将物体表面完全喷湿。

3. 不得与清洗剂合用。

4. 精密设备或操作仪表等使用湿巾擦拭消毒。

 

消毒对象

消毒方式、频次与要点

消毒因子、浓度及消毒时间

注意事项

办公设施、收银台等

1. 每天消毒2~3次。

2. 使用消毒湿巾或使用浸有消毒剂的抹布擦拭消毒,或使用常量喷雾器喷洒消毒

1%过氧化氢湿巾及消毒液或250mg/L含氯(溴)消毒液或100mg/L~250mg/二氧化氯消毒液。消毒lOmin〜30min.

1. 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先去除可见污染后再行消毒。

2. 擦拭时应完全覆盖物体表面、无遗漏,喷洒时应将物体表面完全喷湿。

3. 不得与清洗剂合用。

空调等通风设备

1. 使用消毒湿巾或使用浸有消毒剂的抹布擦拭消毒,或使用常量喷雾器喷洒消毒。

1%过氧化氢湿巾及消毒液或250mg/L含氯(溴)消毒液或100mg/L〜250mg/二氧化氯消毒液。消毒10〜30min.

1. 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先去除可见污染后再行消毒。

2. 擦拭时应完全覆盖物体表面、无遗漏,喷洒时应将物体表面完全润湿。

3. 不得与清洗剂合用。

物体表面

1. 一般情况下,墙面不需要进行常规消毒。

2. 地面每天消毒2~3次。

3. 当地面或墙面受到血液、体液、排泄物、呕吐物或分泌物污染时,清除污染物后,及时消毒。

4. 采用拖拭、擦拭或常量喷雾器喷洒消毒。

250mg/L~500mg/L含氯(溴)消毒液或250mg/L〜500mg/L二氧化氯。消毒10min~30min。

消毒前先清除地面的污迹,其他同物体表面。

洗手水池、便器、盛装吐泻物的容器、痰盂(杯)等

1. 洗手水池、便器等每天2次擦拭消毒。

2. 盛装吐泻物的容器、痰盂(杯)等每次使用后及时浸泡消毒。

500mg/L~1000mg/L含氯(溴)消毒液或250mg/L〜500mg/L二氧化氯。消毒15min~30min。

每次用后清洗或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消毒对象

消毒方式、频次与要点

消毒因子、浓度及消毒时间

注意事项

餐饮具

1. 员工餐饮的公用餐饮具每次用餐后进行消毒。

2. 可采用远红外线等消毒碗柜进行消毒。

1. 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min 〜30min。

2. 煮沸消毒作用20min~30min。

1. 消毒前用清水清洗,去除餐具污垢后进行消毒。

2. 煮沸消毒时餐饮具需完全浸没。

3. 煮沸及流通蒸汽计算时间均从水沸腾时开始。

饮水机

1. 每天消毒1次。

2. 水嘴消毒可用棉签蘸取消毒液伸进水嘴中进行擦拭消毒,或用灼烧水嘴。

1. 蘸取75%乙醇伸进水嘴中进行擦拭消毒。

2. 棉签蘸取乙醇点燃,用火焰在水嘴处灼烧10s。

消毒完成后打开水嘴冲10s以上,去除消毒剂残留。

垃圾和物体表面

1. 每天消毒2次。

2. 垃圾桶表面使用消毒湿巾或使用浸有消毒剂的抹布擦拭消毒,或使用常量喷雾器喷洒消毒。

3. 垃圾使用常量喷雾器喷洒消毒。

1000mg/L〜20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消毒4小时以上。

1. 不得与清洗剂合用。

2. 使用双层垃圾袋套装垃圾。

3. 使用绳子或者绑带扎紧袋口。

 

二、当出现可疑症状的人员时,工作人员做好防护立即将病例转移到没人的房间,关闭房间门窗,关闭该房间空调及新风系统,减少与其他工作人员接触,等待专业人员前来处理,并做好相关协助工作。转运后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该房间、对病人转移至隔离房间所经过的区域、可能污染的对象立即开展终末消毒。具体消毒方法按照《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中“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现场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要求执行。消毒人员应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