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D1304000-2020-033 | 发布机构: | 区国资委 |
生效日期: | 2020年05月29日 | 文 号: | 嘉国资党委[2020]2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国资党委[2020]25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国有企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企业议事决策机制,厘清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我委研究制定了《嘉定区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2020版)》《嘉定区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2020版)》《嘉定区国有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2020版)》《嘉定区国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指引(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议事规则,确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报我委备案。
附件:1.嘉定区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2020版)
2.嘉定区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2020版)
3.嘉定区国有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2020版)
4.嘉定区国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指引(2020版)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嘉定区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
(20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委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把党的建设融合于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指示、决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公司实际,围绕企业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开展工作,增强党委工作的原则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凡属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大事项,都要由党委会集体决定。
第六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完善领导机制、领导方式,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七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对关系全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当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
第八条 坚持依法决策,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区委及区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及领导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思路和举措,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研究的范围:
(一)研究以公司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公司党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工作计划、总结等;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
(二)研究决定需由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项;
(三)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集团工会、团委、双拥、保密、统战、信访、维稳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落实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前置程序,在董事会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必须经公司党委会先行研究讨论。前置事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四)企业重要改革方案;
(五)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九)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其他需要由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党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事先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明确提议人、汇报人、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未经协商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除因特殊情况外,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讨论上会议题;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提前请假。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只能由到会的党委成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同志列席会议,需由提出议题的党委成员提出建议,经书记同意后方可通知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应当退席。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所讨论的问题,若涉及党委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时,该党委成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表态。表决一般采用口头、举手和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研究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党委成员和参会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记录,党委会议记录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
(二)会议出席人员、缺席人员、缺席原因、列席人员和主持人;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党委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及对应的党委成员姓名);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项应出具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签发。
第六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前置程序的重要事项,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应按照党委意图在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党委成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在党委会议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原党委会议决策应无条件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成员应按照分工和职责,向党委报告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党委应明确党口部门对党委会议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向党委报告决策事项的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区管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引内容与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嘉定区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
(20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运行,提升董事会决策效能,推进法治国企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
(二)向区国资委负责,执行区国资委决定,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三)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保证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在企业落实落地;
(四)加强与公司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有效衔接,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五)尊重广大职工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议事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开展议事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每年度按计划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是指经特定主体提议、不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一般召开4次,包括年度会议、半年会议和季度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参会的,由董事长委托或区国资委指定的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之日起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区国资委认为必要时;
(二)党委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重大事项决策需要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下属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年度和任期经营考核指标;
(五)下属子公司领导人员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方案;
(六)总经理工作报告、风控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七)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八)董事会成员会认为应列入定期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四)全局性的改革方案与措施;
(五)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注册资本增减方案;
(八)发行债券方案;
(九)重大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十)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十一)对外担保、捐赠、赞助事项;
(十二)重大采购、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
(十三)重要子企业的设立、解散和申请破产;
(十四)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确定;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七)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事项;
(十八)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和报废;
(十九)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十)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二十一)其他需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事项,(六)(七)(八)(十三)(十六)(十七)(十八)需报区国资委审批,(二)(三)(四)需报区国资委审核,(十四)(十五)(十九)(二十)需报区国资委备案。(九)(十)(十一)(十二)根据相关规定,限额以上需报区国资委审批,限额以下需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议案中须报经区国资委审批和审核的事项,可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向区国资委征询意见,并将区国资委意见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前置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落实前置程序,在董事会召开前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前置事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四)企业重要改革方案;
(五)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九)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第六章 会议准备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应先确定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根据决策事项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专家咨询、资产评估、法律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程序,形成相关报告、意见或结论,作为会议材料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议题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以下有关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总法律顾问;
(二)与议题相关的经理层成员、部门负责人、出资企业负责人;
(三)相关专家;
(四)会议记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根据董事会议事权限,会议议题按照审批事项、审核事项和审阅事项分类。审批事项是指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审核事项是指董事会审核后需报请区国资委审批或审核的事项;审阅事项是指董事会听取汇报但无需出具决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和相关议题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对议题内容有疑问的,公司可提前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与董事会成员、监事进行沟通。对重大投资及情况复杂的决策事项,必要时可通过安排专题汇报、组织现场调研等方式,增强董事会成员对决策事项的了解。
第七章 会议召开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成员因故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在听取议题汇报后,独立、客观、审慎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所审议的事项,若涉及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时,该董事会成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充分保障参会董事会成员发言、讨论、询问和表决的权利,充分保障参会董事会成员质询和建议的权利。主持人原则上应最后表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分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和口头表决,由主持人根据董事会讨论议题情况决定。采取举手表决和口头表决方式的,会议记录应当明确记载董事会成员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议和表决事项应采取逐项审议、逐一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对提交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表示反对或弃权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表决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执行。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会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成员因故中途退场,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对尚未表决事项,该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会成员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参会董事会成员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在明显分歧或争议较大时,主持人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时限及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
(二)会议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和缺席原因,列席人员,主持人;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董事会成员发言要点;
(五)监事会成员发言要点及采纳情况;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及对应的董事会成员姓名);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九章 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就决策事项形成会议决议,并由主持人签发。会议决议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审议事项;
(三)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及委托表决情况;
(四)就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的情况);
(五)说明会议程序及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章 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应及时抄送决议执行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跟踪督办,并定期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汇总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持续时间长、情况相对复杂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有重点、分阶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董事会会议档案材料归集工作。会议档案应包括会议通知、董事会成员委托表决的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会议音像资料等。董事会会议档案应当按要求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填写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备案表,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在董事会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名称、表决结果及有无特别情况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区管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内容与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嘉定区国有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
(20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监事会议事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监事会议事行为,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
(二)向区国资委负责,执行区国资委决定,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有效衔接,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四)忠实履行义务,依法行使区国资委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议事方式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是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区国资委规定、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区国资委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监事会对企业经营层年度监督评价报告;
(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情况;
(四)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情况;
(五)对巡察和审计报告发现问题企业整改方案落实结果进行督查的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检查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会议准备
第八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所有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题、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相关议题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发表意见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姓名、授权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方签名。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参会的,由监事会主席委托或区国资委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对审议中需要深入了解的信息,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相关人员到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对其中需要决策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充分保障参会监事发言、讨论、询问和表决的权利。主持人原则上应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分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和口头表决,由主持人根据监事会讨论议题情况决定。采取举手表决和口头表决方式的,会议记录应当明确记载监事的表决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议和表决事项应采取逐项审议、逐一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监事对提交监事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表示反对或弃权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执行。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监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和缺席原因,列席人员,主持人;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及对应的监事姓名);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八章 会议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就决策事项形成会议决议,并由主持人签发。会议决议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审议事项;
(三)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及委托表决情况;
(四)就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的情况);
(五)说明会议程序及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九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及时抄送决议执行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事对通过的决议有无条件执行义务。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秘书应做好监事会会议档案材料归集工作。会议档案应包括会议通知、监事委托表决的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会议音像资料等。监事会会议档案应当按要求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秘书应填写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备案表,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在监事会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名称、表决结果及有无特别情况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管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内容与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嘉定区国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指引
(2020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提高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质量和效率,保证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经营层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议事形式,主要职能是研究讨论提交董事会审议议题,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部署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保障公司运营发展。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确定,也可由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公司下属部门、企业负责人对需要研究讨论的事项报总经理确定。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主要为:
(一)传达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国资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根据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的决定、决议,研究落实、组织实施、推进完成公司经营目标任务;
(三)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提出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研究和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研究和提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研究和提出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研究和提出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研究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九)研究和制定公司年度、季度经营管理计划;
(十)总结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研究和提出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及职工工资总额管理等事项的方案;
(十二)研究和决定公司除“三重一大”及董事会权责以外的经营管理事项;
(十三)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并根据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区国资委委派、董事会聘任人员除外);
(十四)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十五)研究和讨论向董事会报送的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
(十六)研究涉及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十七)研究和决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八)其他需要研究和讨论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参加。其他需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七条 办公室应提前将总经理办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席人员、会议内容等事项,以书面、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通知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得到明确反馈。
第八条 会议材料应提前发放参会人员。对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会前应当充分酝酿,集思广益,可通过事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开展评估论证等形式,初步形成确定性意见。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定期增开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在时,可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的议事方式。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对审议事项要表明态度,提出意见建议,为总经理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对经会议研究讨论不宜作出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或不再审议。
第十四条 当会议不能形成多数一致意见的情形,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总经理决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六章 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人员情况;
(三)审议的事项及审议结果;
(四)布置的事项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员;
(五)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报公司董事会,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属企业。
第七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认真加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建立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由总经理指定部门具体负责跟踪督办,并定期将决策事项执行情况汇总后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管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内容与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