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D1304000-2021-043 发布机构: 区国资委
生效日期: 2021年09月28日 文 号: 嘉国资委[2021]18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国资委[2021]18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用工行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员工,是指除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三总师”、协理员、副协理员等,以及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以外的企业正式员工。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员工招聘,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统筹组织、公开有序、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计划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业务拓展、市场变化和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在经核准的员工编制总额内,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员工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员工编制总额核定情况、现有员工人数;

(二)岗位缺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退休人数;

(三)业务拓展、市场变化,或新设企业等情况;

(四)下一年度计划招聘人数、招聘岗位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管国有企业)本部的员工招聘计划,由区国资委核准。区管国有企业下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员工招聘计划,由区管国有企业核准,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拓展、市场变化等因素,急需增加招聘计划人数的,可及时将调整计划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

(四)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等对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管理岗位的任职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条  管理岗位以外其他岗位的任职基本资格:

(一)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能力;

(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区管国有企业本部员工的公开招聘工作由区国资委统一组织开展。区管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员工的招聘,由区管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原则上应通过集中招聘进行,由区国资委每年统筹举办两次。企业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原因的,报区国资委同意后可另行组织招聘,子企业中的市场竞争类企业可在招聘结束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企业录用员工一般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进行:

(一)接收军队转业人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属于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的轮岗交流人员、储备计划人才;

(四)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调动人员。

上述四类员工的录用,应事前报区国资委备案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招聘方案。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聘的岗位名称、数量、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2.招聘对象、范围;

3.招聘的方法、程序;

4.招聘的组织领导。

(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通过区国资委网站的“国企招聘平台”、企业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受理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

(三)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照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复审。

(四)考试。根据招聘岗位不同,分类进行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管理人员经过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一般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招聘单位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

(五)考核。招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对拟录用人选的考核工作。

(六)体检。招聘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并组织体检。

(七)公示。招聘单位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在区国资委招聘平台、企业网站等媒体平台予以公示7天。

(八)聘用。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生产一线普通员工的招聘,事前报区国资委备案后,可适当简化程序进行。子企业中的市场竞争类企业急需用工时简化招聘程序的,可事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员工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岗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或负责工程、投资项目工作。

本办法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层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企业负责人和招考工作人员在涉及与本人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回避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应当对企业员工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和各企业应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对违反人事纪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对在招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区属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委托监管企业的员工招聘,由受托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