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D1304000-2023-02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年05月31日 | 文 号: | 嘉国资委[2023]8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国资委[2023]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区管企业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区管企业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区管企业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专项工作部署,切实提升区国资系统企业资金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区管企业资金管理 提升资金效益的工作方案》,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嘉定区区管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以提高资金效率效益为强化资金管理的主要目标,加强资金集团化管控和资金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好资金筹集、使用周期,科学确定企业最佳资金持有量,精准把控存款与贷款两者的平衡,避免资金宕账。
第四条 企业资金账户银行的选择,以“安全、效益、便利”为原则,一般应在区内国有大型银行各支行、区属国企参股的股份制银行中优选。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国资委《关于加强区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监管规定,规范企业账户数量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企业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对企业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企业承担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依照本细则做好资金管理及降本增效工作。
第二章 库存资金
第七条 企业应当通过集团资金池、资金分类管理、银企合作、动态资金分析等机制、方式,平衡好企业流动性、资金机会成本之间的关系,综合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实现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八条 企业应当运用好协定利率、通知存款、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等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现金工具,切实提高资金收益。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资金计划,科学谋取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过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可转让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等中期现金工具进一步提高资金收益。
第十条 企业选择现金工具必须严格遵循安全性原则。规范做好现金工具的方式选择、权限设置和决策审批等事宜。
第三章 债权融资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贷款、债券等方式开展债权融资工作。积极利用政策优惠,进一步通过政策性贷款获取低息融资。企业债券发行须根据国资委“三重一大”办法规范做好相关流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障融资,统筹考虑贷款银行放贷额度、贷款利率、审批效率、贷后服务等因素,切实保障企业项目开发建设与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供给。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把控融资利率。各类融资利率原则上均不得超过发行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以下简称LPR),其中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对标1年期LPR;5年以上贷款对标5年期LPR。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动态关注LPR行情,加强LPR的走势研判,按企业融资整体计划,适时启动融资程序,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对历史借款的融资成本明显高于当期LPR的,企业应积极与相关机构磋商,启动存量贷款的置换工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资金分类管理。严格界定政府性项目资金、企业立项的各种项目资金、企业自营项目资金、企业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对政府性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
对企业自营项目资金和企业经营活动流动资金,企业可根据实际,实施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逐步清理历史项目账款,制定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推进清理进度,努力做好账清款结工作。
第五章 信息化监管
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项数据上报机制。每月统计企业资金分类情况,季度统计企业存贷款全面信息。企业应当按期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准时上报。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逐步建立企业融资利率警报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企业融资利率监测,定期提示超LPR融资项目。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强化数据分析机制。根据数据反馈和系统预警,加强信息沟通和分析研判,精准掌握企业资金动态,加强工作指导。企业每半年将执行情况、创新举措和管理成效专报区国资委;特殊事项即时上报。
第六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委将企业资金管理工作纳入区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根据每季度末企业资金管理情况,形成年度专项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实施存量资金基础考核。重点考核存量资金增效管理的覆盖(公式=以非活期管理的存量资金总额/总存量资金总额)。考核目标暂定为95%。
(二)实施企业高收益存量资金考核。重点考核企业企业存量资金年化收益在1.5%以上的比率(公式=年化收益1.5%以上的存量资金金额/总存量资金金额)。考核目标暂定为90%。
(三)实施企业存量资金整体收益考核。重点考核企业存量资金收益率(公式=存量资金年化总收益/总存量资金量)。
(四)实施企业新增融资利率考核。重点考核企业当年度新增融资的利率水平,对每一笔新增融资逐项考核。
(五)实施企业历史贷款置换考核。重点考核企业对高利率历史贷款的降本增效工作,对每一笔贷款置换成效实施考核(降本成效为降低的利息支出总额)。
第二十三条 计分规则
(一)存量资金基础考核。根据每季度末考核结果,加权平均形成年度结果,每高于或低于考核目标1个百分点,加计或扣减该项指标对应标准分的2%。
(二)高收益存量资金考核。根据每季度末考核结果,加权平均形成年度结果,每高于或低于考核目标1个百分点,加计或扣减该项指标对应标准分的2%。
(三)存量资金整体收益考核。每季度末根据企业资金收益率高低,按序进行排名考核计分(根据排名顺位,分别获取25、18、15、12、10、8、6、4、2、1、0分),年终形成总排名,排名前六的分别加计该项指标对应标准分的40%、20%、10%、5%、2%、1%。
(四)新增融资利率考核。年末根据企业当年度融资量、融资利率、融资期限等情况,综合评价企业当年融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排名计分,排名前八的分别加计该项指标对应标准分的40%、30%、25%、20%、15%、10%、5%、2%。
(五)历史贷款置换考核。本项考核以额外加分方式进行。年末根据企业当年实现的历史贷款降本成效占当年区管企业历史贷款降本总成效比率,按比例分配本项额外加分。
第二十四条 罚则
(一)新增融资利率高于当期对标LPR的。按次扣减新增融资利率考核指标对应标准分的10%(扣减上限至标准分的40%)。
(二)使用违规现金工具。未经同意,使用非本细则第八、九条例明的现金工具,取消存量资金整体收益考核指标的所有加分,按该指标对应标准分40%的上限对其实施专项扣减,并依据区国资委相关监管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监管要求和资金市场变化,由区国资委对本细则相应条款及考核标准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 委托监管企业由受托管理单位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