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D1304000-2023-037 | 发布机构: | 区国资委 |
生效日期: | 2023年07月14日 | 文 号: | 嘉国资委[2023]1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国资委[2023]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董监事中心: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嘉定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特制定《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嘉定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嘉定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沪嘉公平办〔20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委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科室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各科室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本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初审职责,办公室承担审查职责。
办公室起草的政策措施,由企业管理和法务工作科承担审查职责。
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个起草科室的,由牵头科室负责初审,其他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初审。
第四条(审查要求)
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
第五条(初审流程)
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起草科室在发文环节前,应先下载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对照审查标准,逐项进行初审,确认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以书面形式转交承担审查职责的科室审查。
第六条(征求意见)
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
第七条(审查流程)
承担审查职责的科室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个发文环节。
如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科室。
第八条(审查结果)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第九条(清理措施)
各科室应当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和企业管理和法务工作科。
第十条(定期评估)
办公室应当对各科室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如有需要,可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反映核实)
对反映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办公室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培训指导)
各科室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
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嘉定区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 ||||
涉及行业 领域 | ||||
性质 | 规范性文件□ 重大政策措施□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初审科室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 话 | |||
审查科室 | 名 称 | 办公室 | ||
联系人 | 电 话 | |||
征求 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 咨询 及第 三方 评估 意见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违规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 (如违反, 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 外规定 (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 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 情况 | |||
起草初审 科室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日期:
| ||
审查科室 主要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日期:
| ||
主要 负 责 人 意见 |
签字(或单位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