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D1304000-2017-0018 发布机构: 区国资委
生效日期: 2017年04月10日 文 号: 嘉国资委﹝2017﹞11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国资委﹝2017﹞11号

关于印发《关于区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 视同于利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属企业:

《关于区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的若干规定(试行)》经区国资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关于区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

视同于利润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进一步深化嘉定国资改革促进区属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14号),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发展动力,增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原力,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和单列政策的操作指引》(沪国资委考核〔2014〕45号),结合我区区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以“依据充分、影响重大、可以衡量”为原则,按照符合业绩考核导向、符合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符合“三个视同于”政策的基本依据,对与企业当期损益相关、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核定可量化、可核算、可审计的视同于利润数额。

二、适用范围

纳入区国资委(集资委,以下同)经营业绩考核的区属国有(集体)竞争类企业(含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适用事项

可实施“视同于利润”政策的事项,包含下列事项:

(一)企业常规性研发投入、政府重点项目研发投入等研发事项所发生的年度成本、费用类支出。

(二)企业收购创新资源及服务型企业模式创新与业态调整,实施产业转型等创新事项所发生的自有资金投资年度资金成本和相关费用性支出,以及年度收益损失。

(三)其他经区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稿子领导小组认定的事项所发生的对企业年度收益获取产生影响的成本、费用类支出和获益未得事项。

四、事项口径

(一)企业研发成本与费用,是指企业及各级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方式,实施企业常规性研发、政府重点项目研发,并因此影响企业当年收益的非受托性的各类研发成本及相关费用;含企业当年度的科技支出、在当年费用中列支的企业自筹研究与开发费;具体涵盖内容及范围、口径、依据,参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报表编制说明所列标准执行。

(二)企业创新转型成本与费用,是指企业及各级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方式,收购创新资源及服务型企业模式创新与业态调整,并因此影响企业当年收益的各类成本及相关费用;企业产业转型事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战略发展规划,自主实施产业转型并因此影响企业当年损益的收益。具体涵盖内容及范围、口径、依据,参照市国资委颁布的沪国资委考核〔2014〕45号文明确的条款执行。

(三)全资、控股、参控股企业上述事项即“视同于利润”,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至各被考核企业。

五、操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原则上在每年3月15日前,各企业结合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设定,经董事会审议确定申请事项后,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受理认定

由区国资委相关科室受理并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经区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签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相关事项。

(三)调整确认

企业年内实际发生的符合适用事项且未申请的,可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补充申请,由区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

年末,由区国资委委托的审计机构对经认定的相关事项所产生的对企业经营业绩指标的影响数额予以确定并经由区国资委审核确认。

六、其他

(一)纳入区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的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的竞争性业务,可由企业申请经区国资委按程序认定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当企业虚假申报、作假提供相关资料,或区审计局、企业监事会等提出重大异议的,区国资委有权终止或追溯企业所享受的视同于利润确认所产生的利得,并由区国资委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规定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