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10 发布机构: 区国资委
生效日期: 2017年07月10日 文 号: 嘉国资党委〔2017〕25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国资党委〔2017〕25号

关于调整嘉定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 疗休养人均费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

根据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对《关于做好嘉定区国资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疗休养工作的通知(试行)》(嘉国资党委〔2015〕25号)中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疗休养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起,4年一次的人均疗休养费用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次不得超过6000元;2年一次的由原来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次不得超过3000元。

2、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享受疗休养、未达到上述经费标准的,不再享受任何形式的差额补贴。

3、符合条件的在册在岗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参照上述条款精神执行。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