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D1304000-2017-0081 | 发布机构: | 区国资委 |
生效日期: | 2017年11月09日 | 文 号: | 嘉国资委[2017]32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国资委[2017]32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版)》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嘉定区区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版)》已经区国资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9日
嘉定区区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版)
一、禁止类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或者从事以下投资行为:
(一)不符合经区国资委审定的企业发展战略的投资项目;
(二)高风险金融项目,包括以套利为目的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从事金融杠杆业务企业的投资项目;
(三)对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被有关机构列入诚信、环保等黑名单,以及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投资或合作投资;
(四)非房地产主业的区管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五)未经同意,三级及以下子企业充当对外投资主体;
(六)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拆为若干子项目以规避可能的出资人审查;
(七)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低于6%的商业性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或从事以下投资行为,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政府核准:
(一)企业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投资额超过该区管企业上年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5%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三)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向嘉定区外投资的项目;
(四)超出经区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含核心主业和培育产业),但确需培育的新兴产业,或有利于本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
(五)企业向境外投资的项目。
三、一般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或从事以下投资行为,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和项目实施前报区国资委审批:
(一)新设国有全资、控股的子企业;
(二)并购非国有股权,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向非国有控股企业增资;
(三)企业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股权投资项目;
(四)单项投资小于1亿元人民币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自营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
(五)因防范风险等需要新设企业层级超过二级的投资项目;
(六)高负债企业继续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
(七)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合作出资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区政府、区国资委认为需要纳入监管的其他项目,按区政府、区国资委要求执行。
对本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