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D1309000-2020-005 | 发布机构: | 区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0年02月09日 | 文 号: | 嘉国资委[2020]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依申请转主动公开文件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为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工作,根据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精神,现对加强企业疫情防控物资应急采购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应急采购范围
本通知所述疫情防控物资应急采购事项,是指区管企业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所采购的疫情防控物资,分为医用防疫物资和民用防疫物资两类,具体目录以区卫健委、区商务委要求为准。
二、应急采购依据
根据《招投标法》第66条、《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25条等的规定,区属企业疫情防控物资应急采购事项,可不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及流程。
三、总体要求
1、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应急采购的内控机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指示,切实做到快速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项目档案的专人专项管理制度;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严把产品入库质量;在严格执行各项廉洁风险防控制度的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2、各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中,必须做到“四个监督”:
一是事前监督。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各类防护用品、防护设备、消毒用品、消毒器具等物资的采购,应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采购前询价,如电话询价、现场询价等;组建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工作群,做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
二是事中监督。在到物资采购现场后,应严格查看供应商资质、物品名称等信息并索要采购清单、发票等信息,采购基本程序应符合相关企业的采购管理流程。
三是事后监督。采购结束物资送达后,应认真做好监督核对物品种类、数量、规格等信息。
四是防护监督。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采购工作小组要切实提高防护意识,务必做好自我防护。
四、强化企业内控管理要求
1、明确应急采购物品目录。各相关企业应根据区卫健委、区商务委的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医用防疫物资和民用防疫物资的目录,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调整。
2、完善应急采购管理制度。各相关企业应根据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重点在采购决策、采购流程、采购实施、合同管理、质量把控、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符合应急采购事项、与区疫情防控物资采购政府保障管理办法相适应的专项内控制度。
五、优化采购审批与信息发布
1、各相关企业应急采购的具体实施,可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
2、各相关企业应按照《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要素,对相关应急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档案管理。
3、各相关企业应急采购活动,均可按照区卫健委、区商务委的要求,按照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应急采购内控制度执行。
4、各企业相关应急采购情况,均可在采购实施后,期后报备区国资委。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