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区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版)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5日 点击数:次
一、禁止类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或者从事以下投资行为:
(一)不符合经区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三)与企业主业无关且属于高风险领域的股票、基金、黄金、外汇以及投机性期货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等的投资项目;
(四)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五)未经同意,由三级及以下企业充当对外投资主体;
(六)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或从事以下投资行为,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政府核准:
(一)企业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项目(对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投资除外);
(二)单项投资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三)企业向境外投资的项目。
三、一般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或从事以下投资行为,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和项目实施前报区国资委审批:
(一)投资新设企业;
(二)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投资;
(三)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项目;
(四)单项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
(五)因防范风险等原因,确需新设层级超过二级的企业;
(六)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七)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合作出资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向嘉定区外投资的项目;
(九)超出经区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核心主业和培育产业范围以外的股权投资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区政府、区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提出特别监管、一般监管事项。
对本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