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0日 点击数: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公有物业出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物业,是指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用于对外租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属的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资产。
第四条 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公有物业出租实行规范化管理,由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上海市嘉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负责监管。
第五条 公有物业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市场化规范运作的原则,招租行为必须实行信息公开、价格公开。相关事项由资产权属人委托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统一实施。
第六条 公有物业的出租信息须在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公开挂牌。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招租条件、租赁要求及租赁价格等。首次公开挂牌的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需承租物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办理登记手续,由物业出租方和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联合审核承租人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受理登记。
若承租意愿人仅有一个,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指定的公开招租平台鉴证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若承租意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般按照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对区政府重点项目、重要区域内的物业,以及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认定的大宗物业,可采用备案制方式公开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出租、承租双方须签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书。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至五年,承租方对承租物业有较大投入的,由出租方书面申请,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同意后,租期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区属企业出租物业所取得的收入应纳入企业经营预算。
第十条 区属企业须明确企业经营性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员。各责任人员应对其出租物业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对出租的物业分类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须完善所有公有物业资产的属性、租赁条目、使用现状等物业监管的完整信息,完成公有物业信息系统的初始录入及月报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是区属企业公有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部门,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促进物业租赁管理公开透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