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区属企业公务卡使用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 点击数: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全面推进区属企业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关于推进区属企业公务卡制度改革 加强现金支出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区属企业职工按规定办理的,可用于本企业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三条 区属企业应严格按《区属企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企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清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四条 区属企业应严格执行本企业依据《关于推进区属企业公务卡制度改革 加强现金支出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的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区国资委,以及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属企业公务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区属企业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实施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区监察局每年向区纪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通报考核结果。
第七条 区国资委纪委负责对企业公务卡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不力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公务卡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条 各区属企业应根据《关于推进区属企业公务卡制度改革 加强现金支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和监督本企业所属各级子公司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卡管理工作规程,对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区国资委反馈。
第九条 各区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各项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制定本企业公务卡、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和报销工作流程,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单位现金支出,确保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十条 区属企业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开卡率、公务卡报销率和现金率等。
第十一条 开卡率。主要考核区属企业公务卡开卡(激活)情况。
开卡率=企业实际开卡人数/企业应开卡人数。
第十二条 公务卡报销率。主要考核区属企业公务活动支出中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公务卡报销率=企业公务支出中公务卡报销总额/(企业公务活动中公务卡报销总额+企业公务活动中现金提取总额)。
第十三条 现金率。主要考核区属企业现金使用情况。
现金率=企业现金提取总额/企业公务活动支付总额。
第十四条 企业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值由区国资委在企业年度决算审计中委托有关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后生成。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公务卡使用考核采取企业自报、中介审计、区国资委审核方式实施。考核分值总分100分(列为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并折算计分),其中开卡率10分、报销率30分、现金率60分。
开卡率100%的不扣分,90%(含)--100%的扣2分,80%(含)--90%的扣4分,70%(含)--80%的扣6分,70%以下的扣10分。
公务卡报销率80%(含)以上的不扣分,70%(含)--80%的扣5分,60%(含)--70%的扣10分,50%(含)--60%的扣15分,50%以下的扣30分。
现金率2%(含)以下的不扣分,2%--4%(含)的扣10分,4%--6%(含)的扣20分,6%--8%(含)的扣30分,8%以上的扣60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管理
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公务卡使用考核的结果实施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公务卡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区属企业不断完善措施,不断完善企业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年度考核指标结果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区属企业,由区国资委对其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中发现区属企业未按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及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条例和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属企业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纳入区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评。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由区国资委提请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实施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