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国资委出资企业 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0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加强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批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效力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出资人

区国资委代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对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五条  前期工作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事项的,区属企业应当事先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听取意见。

第二章  章程制定、修改的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基本原则

区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修改,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文件的规定、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充分体现股东意志。

第七条  基本要求

区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证券监督制度文件的要求。

(二)区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区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一条所列事项。

(三)经混合所有制改制后的公司,各方股东应当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依法行使知情权、表决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有国有权益保护条款。必要时可以设置优先股与国家特殊管理股等条款。

(四)区国资委发布《嘉定区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嘉定区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等(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对相关公司章程提出指导性意见;区国资委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的单个事项或条款提出指导性意见。区属企业可以参照适用。区国资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国资布局结构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对《章程指引》内容可作出调整和更新。

(五)区属企业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或第八十一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及区国资委要求修改的,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第八条  分类监管

区属企业公司章程应当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司宗旨、公司经营范围等条款,体现竞争类企业的市场导向、功能类与公共服务类企业的特殊职能和定位。

第九条  法人治理

区属企业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原则,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出制度安排,就出资人(或股东会及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各自职责和履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区属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规模、管理幅度、行业特征等实际情况,根据《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党委关于分类完善区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嘉委办发〔2014〕29号)和《关于分类完善本区区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领导职数设置的方案》,合理确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职数,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党的建设

区属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一条  容错机制

区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容错条款,积极鼓励相关治理主体开展改革创新、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特色条款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团组织的设立和活动;

(二)工会与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三)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理。

区属企业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设置相关条款。

第三章  章程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修改

区国资委负责制定和修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下列情形,区国资委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一)根据嘉定区人民政府决定,新设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新归口区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权的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区国资委可授权前述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拟定章程草案,报区国资委批准。修改时亦同。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之规定载明各项法定记载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或区国资委对章程内容提出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章程。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全额出资公司章程制定、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全额出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独资公司负责制定和修改,并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制定、修改

区国资委按照《公司法》规定,会同其他股东,协商拟定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区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长或公司董事)负责具体工作。

区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意见分歧和其他信息,并听取、执行区国资委的要求,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区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创立大会表决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的15个工作日前,将拟提交表决的草案先行提交区国资委初审。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会不反对的,也可由该公司将上述草案提交区国资委初审。

区国资委应当对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该意见传达给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应当将区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在上述草案表决前转达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并做好沟通工作。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表决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时,区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区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和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审核机制

区属企业公司章程实施联合审核制度。

区国资委相关科室负责制作章程草案文本,牵头委内其他业务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上报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进行联合审核。

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存在重大争议时,由区国资委相关科室负责汇总意见并提交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经联合审核后,区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简易程序

因部分记载事项出现变化需对公司章程进行个别条款修改的,区属企业可以在区国资委办理该事项变更的同时一并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区国资委审核。

第十八条  章程附则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则,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章程执行

区属企业各治理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区国资委依法加强对章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使股东权利,纠正与公司章程不符的规定和行为。

区属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区国资委作为股东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决议。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期限与信息公开

区国资委通过政府网站、办事指南与业务手册,对区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的受理期限、办理时限和办理程序进行公开。

区属企业(除上市公司外)公司章程,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工商登记

区属企业取得区国资委对公司章程的书面批复或股东会通过关于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章程登记,并于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

区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区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