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管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 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点击数:次
各区管企业:
现将《嘉定区区管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嘉定区区管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区管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办公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定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嘉定区区管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委办〔2018〕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区区管国有企业、区管集体企业,以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是指区管企业按规定保留的用于企业经营和业务开展需要保障的车辆。一般公务用车是指区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商务外事接待、老干部综合服务、执纪等实际需要所保留的少量必要车辆。
第三条 区管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区管企业要合理高效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资源,加强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区管企业应对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更新)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及转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的配置标准。区管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区管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更新)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含新能源轿车)、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1辆。
上述配备标准可以根据经营和业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五条 加强区管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区管企业要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区管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级法人,不得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企业或者个人名下。严禁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第七条 区管企业应当加强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用车、一般公务用车。
第八条 所有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进行标识化管理,统一喷涂明显的车辆外观标识,喷涂的部位一般应位于驾驶座和副驾驶座车门显要位置,喷涂的内容要包括:车辆权属单位、工作性质、主要用途等。严格执行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入库停放及登记制度。除公务出行以外,严禁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停放在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过夜。
第九条 区管企业应当建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条 区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区管企业应当减少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提倡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二)用于上下班;
(三)因经营和业务保障使用时绕道办理非经营和业务保障活动;
(四)将保留经营和业务保障出租出借或交由非本企业人员驾驶;
(五)其他违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投诉监督制度。各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集中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标准配备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六)为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纳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监管内容。
第十六条 各区管企业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区国资委备案。各委托监管企业按照本指导意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